1、申请农村低保应具备怎样的条件?
持有我县户籍、且属我县常住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困难家庭(农村低保标准为户均2332元/年),均有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资格。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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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程序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由户主或者其家庭成员经户主同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受申请人委托,村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依据《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办法(试行)》(新民发[2013]170号)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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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村低保待遇办理程序
申请人(户主)将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也可委托村民委员会)提交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在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在村民委员会张榜公示结果→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确定拟保障金额,并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民政局审批→发放低保证→次月领取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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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什么样的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近两年内高标准装修住房或有两套及以上房产、购买使用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等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2.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门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5.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6.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或土地撂荒的家庭;;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8.参与各种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零散朝觐等违法活动的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经教育不思悔改的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9.其他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不予保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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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家庭收入是什么?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1. 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业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补)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捐赠(赠送)收入等。
5.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实物财产指房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收藏品和艺术品等。货币财产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以及债权、债务等。
6. 其他应计算的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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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那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等;
2.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和保健金;
3.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困难补助金、奖学金;
4.因公(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
5.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帮困款物;
6.民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救助金和社会公益性捐款等专项救助资金;
7.独生子女奖励金、扶助金;
8.因规划拆迁一次性获得的用于购置经济适用房等安居性质的住房赔偿金中实际支出的部分;
9.其他符合规定的不计入申请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财产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