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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前景

湖北十堰召开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会议

时间:2016-12-13 13:24:27   作者:兔子养殖网   来源:www.tuziyangzhi.com   阅读:24   评论:0
内容摘要:6月15日上午,十堰召开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会议,各县市区环保与畜牧部门有关负责人近60人参加会议,会议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调查与区域划分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这是我市为切实做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将采取的实际举措之一。记者了解到,十堰市环保局与畜牧局目前已联合制定出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实施方案,正待十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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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上午,十堰召开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会议,各县市区环保与畜牧部门有关负责人近60人参加会议,会议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调查与区域划分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这是我市为切实做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将采取的实际举措之一。


记者了解到,十堰市环保局与畜牧局目前已联合制定出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实施方案,正待十堰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该方案适用于十堰市全部行政区域内的规模化以上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其中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是指: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50头(年出栏)、肉羊≥100只(年出栏)、蛋禽≥5000只(年存栏)、肉禽≥10000只(年出栏)。
十堰市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实施方案将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其中禁止养殖区划分范围包括人口集中区域:城市建成区及其建成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向外延伸500米的区域范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确定的一、二级保护区区域范围。重要水质功能区: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以及纳入全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的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其他生态功能区:各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以及其物理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限制养殖区包括人口集中区域:城市建成区划定的禁止养殖区边界再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城镇建成区及其建成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向外延伸1000米的区域范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确定的准保护区全部区域范围。重要水质功能区: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以及纳入全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的水域的禁止养殖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范围。其他生态功能区:各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已经划定的禁止养殖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范围。交通要道:已建、在建的主要交通干线(铁路、国省道公路)两侧外延500米的范围。工业功能区:各类产业园区及产业聚集区规划控制区域(市级以上政府划定,农业园除外)边界外延1000米范围。其它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宜养殖区。
方案明确,十堰市畜禽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除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它特殊需要,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并完善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外,其余畜禽养殖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限期关停转迁。畜禽限制养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排放总量达到区域控制的要求。对于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养殖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限期关停转迁。畜禽适宜养殖区内,应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合理规划和布局畜禽养殖行为。在该区域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应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利用或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会议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十堰市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实施方案,并结合地方区域环境承载力,开展地方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工作,以确保养殖区内自然生态环境不受污染。

标签:风景名胜区  环境保护  规模养殖  十堰市  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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